金融租赁公司得到宽松信号,汽车租赁和海外租赁迎来新机遇

  来源:钛媒体

  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1、融资租赁业务范围再次被圈定。根据《办法》第五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2、提高对金融租赁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质,完善出资人制度。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三点显示,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第二十三条第二点显示,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3、监管鼓励厂商租赁业务设立专业子公司。根据《办法》第二十条显示,专业子公司的业务领域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含集装箱)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设立专门从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的专业子公司。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业务领域或厂商租赁等业务模式,应当与其公司名称中所体现的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相匹配。

  4、增加了海外业务经营范围。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显示,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等。

  5、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地域范围。根据《办法》第五十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6、支持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金融租赁公司得到宽松信号,汽车租赁和海外租赁迎来新机遇

  7、拓宽联合租赁空间。根据《办法》第六十四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融资租赁行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按约定享有租赁物份额以及其他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相关业务参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团贷款业务监管规则执行。

  8、未来风险有兜底,转租赁必须清洁、兜底方必须是融担公司或保司。根据《办法》第六十六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基于流动性管理和资产配置需要,可以与具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并依法通知承租人;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时,应当确保租赁债权及租赁物所有权真实、完整、洁净转移,不得签订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差额补足条款或抽屉协议;第七十二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尊重承租人的公平交易权,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向承租人披露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内容和实质。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资产质量管控。

  9、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收取保证金,但不允许下款时扣除。根据《办法》第七十一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出于风险防范需要,可以依法收取承租人或融资租赁业务相关方的保证金,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规范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放款时不得在融资总额中直接或变相扣除保证金。

  10、个人承租人年化综合成本等可能影响其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公示、双录。根据《办法》第七十三条显示,金融租赁公司以自然人作为承租人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承租人知情权等各项基本权利,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向承租人充分披露年化综合成本等可能影响其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严禁强制捆绑销售、不当催收、滥用承租人信息等行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承租人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经承租人确认后,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记录关键信息提示、承租人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11、释放更多宽松信号以支持实体经济,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 100%。根据《办法》第七十五条显示,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不良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100%。

  业内人士向钛媒体APP表示,《办法》强化了业务分类监管,强化业务风险所需具备的专业能力,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严格界定各类业务范围以及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但他们认为,本次《办法》的发布无疑给金融租赁公司打开了一扇门,虽然看似很多条款要求规范审核、披露数据、严谨防范风险,但实际上给了金融租赁公司更大的业务灵活空间,特别是《办法》新增了杠杆率和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但下调了拨备覆盖率,可见政策释放出了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信号。他们还提出,未来汽车租赁和海外租赁业务可能迎来“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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